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口岸、检查站物业管理经费的来源: (一)政府财政补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口岸建设管理费; (三)物业管理、经营服务的收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