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经口岸部门授权,口岸、检查站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服务单位)负责口岸、检查站区域内查验现场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的维护;负责供水供电、消防安全、清洁卫生、绿化美化、停车场等各项管理工作,确保环境整洁,以利于口岸、检查站的正常运作。 口岸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实行管理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