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口岸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查验业务需要,将物业分配给口岸、检查站有关单位使用,并发给使用单位物业使用证。 口岸、检查站物业使用证的内容包括:物业的名称、地点、面积、用途、现状;物业使用单位的名称、权利、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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