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口岸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对物业的分配进行必要的调整: (一)口岸、检查站查验方式发生变化; (二)口岸、检查站整体规划建设需要。 口岸、检查站有关单位应当服从调配,并按照规定及时更换物业使用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