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口岸,是指供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出入境的特定区域。 本规定所称检查站,是指供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进出特区管理线的特定区域。 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口岸、检查站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查验场所、办公业务用房、公共场地及相配套的设施设备。 本规定所称查验现场,是指用于即时办理通关业务手续的特定场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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