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口岸、检查站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应当服从统一规划并报口岸部门审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