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口岸、检查站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占用绿化地带; (二)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棚等公用设施; (三)乱抛垃圾、杂物; (四)乱搭建、乱堆放、乱开挖等; (五)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六)损毁建筑物;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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