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因管理、维护不善,造成责任事故,影响口岸、检查站正常运作的,由口岸部门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