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口岸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经有关部门委托,由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