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口岸部门和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在口岸、检查站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