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口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擅自改变口岸、检查站物业用途的,口岸部门可以收回该物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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