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加工、运输、仓储、销售和餐饮服务领域的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食用农产品个体摊贩。 (二)集中用餐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托幼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建筑工地等为内部人员提供用餐服务的单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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