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罚款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同时对第一责任人处罚款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