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发现生产经营条件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