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自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本地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备案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