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未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罚款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