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未按时将年度自查报告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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