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 第七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 第七十五条 列入本条例第四十五条重点监督对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查报告应当经第一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签署后,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