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
第七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 第七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每年至少对食品安全情况进行两次自查,并形成书面记录。自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从业人员遵守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以及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生产技能情况;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情况; 设施设备配置运行情况; 生产经营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情况; (八)食品安全隐患以及处理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示自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