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 第七十二条 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留样: (一)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单位; (三)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 (四)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 (五)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