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 第七十一条 较大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符合良好操作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对前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良好操作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不符合良好操作规范要求,或者未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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