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 第六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障食品安全管理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示、强令食品安全管理员瞒报、伪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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