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 第七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和保存进货查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从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其他列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监管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电子追溯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电子追溯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