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 第六十八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参加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不得收取费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行业协会或者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