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 第六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个体摊贩、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食品安全管理员职责,实施食品安全自我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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