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 第六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本单位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二)查找、记录食品生产、运输和贮存等环节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改进情况; (三)向第一责任人报告本单位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开展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建立自查档案,并记录食品安全核查信息和跟踪处理结果; (六)组织或者协助组织内部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内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具体工作职责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