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食品安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采取或者解除食品安全临时控制措施的,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内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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