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应急管理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应急管理 第六十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消除或者采取食品安全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市人民政府或者食品安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食品安全临时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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