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 第六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并落实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全面负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