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应急管理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应急管理 第六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情况紧急、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查封相关设施、场所,责令暂停生产、购进、销售相关食品等食品安全临时控制措施。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为了防止事态扩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食品安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相关企业、地区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下架、召回、查封等食品安全临时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市人民政府或者食品安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食品安全临时控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立即采取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