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应急管理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应急管理 第五十九条 质量监督管理、经贸信息、卫生行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