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应急管理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应急管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分别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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