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应急管理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应急管理 第五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搜集、分析和研判,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