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应急管理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应急管理 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急处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