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应急管理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应急管理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