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日常监管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日常监管 第五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的,降低其分级分类评定等级;被评定为最低等级的,查封其生产经营场所。具体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