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日常监管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日常监管 第五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和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食品安全相应级别的公示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将公示牌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分级分类评审工作可以委托食品以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