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日常监管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日常监管 第五十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指数发布制度,定期统计、测算和评估全市以及各辖区食品安全状况,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安全指数应当反映食品安全的下列内容: (一)各类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符合相关标准的情况; (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情况; (四)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 (五)食品安全舆情信息情况; (六)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