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日常监管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日常监管 第四十九条 责任约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整改承诺书。 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提交整改承诺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整改事项的情况进行检查。 责任约谈不影响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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