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日常监管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日常监管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总监或者其指定的专业化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可以对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责任约谈: (一)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已经建立但是没有有效运作的; (二)未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 (四)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