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日常监管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日常监管 第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现场检查由专业化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或者其他相关执法人员实施,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生产经营环境以及生产过程控制的标准和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核查结论有异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