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日常监管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日常监管 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加强监督管理: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及供餐人数众多的集中用餐单位;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单位; 大型餐饮企业、连锁餐饮企业; 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 (五)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六)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