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日常监管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日常监管 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事项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 (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以及运行情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和履职情况; (三)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四)生产经营环境情况; (五)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情况; (六)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 (七)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