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日常监管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日常监管 第四十二条 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拒不召回或者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或者销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