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食品检验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食品检验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建议。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估需要进行复核的,应当重新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依照法律规定以及食品检验标准进行复核。复核结论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