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食品检验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食品检验 第三十九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担食品检验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