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食品检验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食品检验 第三十七条 承担食品检验的机构应当指定具有资质的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 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追溯,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