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食品检验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食品检验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使用简化流程、快速检测等方法对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进一步检验。被筛查人对初步筛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国家规定时限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简化流程,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检验前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或者持有人对初步筛查结果无异议并且自行下架或者销毁该批次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其自行下架或者销毁后,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初步筛查具体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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