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食品检验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食品检验 第三十四条 食品检验应当由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相关标准和检验规范进行。 因案件和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需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决定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国家没有规定的检验方法的,应当遵循技术手段科学、先进、可靠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