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食品检验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食品检验 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的品种、项目批次、消费规模、风险程度、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种类、辖区特殊情况以及公众关注情况的不同,开展分层抽样,确保选取的样品能够代表本地食品安全特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